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重庆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该表可向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或通过http://www.jtj.cq.gov.cn/重庆统计信息网下载,但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3)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其内容应该包括: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填报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4)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新建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2、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604、1605室,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023)67637125
67637000(传真)
3、接收、受理及审批(备案)
(1)接收申请材料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报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受理申请
办公室将经初步审查后的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承办机构——设计管理处。设计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如下处理:
组织相关人员对统计调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重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进行最终裁决,部门须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3)项目审批(备案)
设计管理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备案)项目以市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项目审批(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4、项目审批(备案)结果的回复
设计管理处应在批复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通知申请人直接领取。
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应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一式三份送达重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重庆市统计局报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