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的认定程序

1、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人单位需要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或通过http://www.cqtj.gov.cn/重庆统计信息网下载,但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市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及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重庆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要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索取方式与法人单位相同)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重庆市统计局对上述证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重庆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提交的材料应一式三份。每份材料要按照应提供材料的排列顺序(即前述提交材料内容的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1)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604、1605室,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023)67637125    67637000(传真)

2)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604、1605室;收件人: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47。

3)申请机构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字样。

3、接收、受理及审批

1)接收申请材料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对于调查机构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不予接收。

②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重庆市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受理申请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应将经初步审查后的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涉外调查审批的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重庆市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②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重庆市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重庆市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重庆市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3)作出审批决定

①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重庆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告知申请机构可采取传真或邮寄方式,传真或邮寄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②对决定批准的涉外调查机构,政策法规处应填制《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制作《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

4、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应将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方式如下:

1)对于决定批准的,邮寄或直接通知申请机构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之日或直接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以传真方式将《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的,邮寄出《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