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1、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机构需向重庆市统计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该表可向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或通过http://www.cqtj.gov.cn/重庆统计信息网下载,但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重庆市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1)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604、1605室,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023)67637125    67637000(传真)

2)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604、1605室;收件人: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47。

3)申请机构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批准材料字样。

3、接收、受理及审批

1)接收申请材料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对于调查机构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不予接收。

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重庆市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受理申请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应将初步审查后的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涉外社会调查审批的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重庆市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重庆市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重庆市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重庆市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3)作出审批决定

①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重庆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由局办公室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告知申请机构可采取传真或邮寄方式,传真或邮寄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对决定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政策法规处应制作《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制作《涉外社会调查不予许可决定书》。

4、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应将审批决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方式如下:

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的原因无法传真给申请机构的,重庆市统计局邮寄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机构也可派人前往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