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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调查问题解答(第六期)
2008-5-13
来源:国家统计局核算司
一:按目前房地产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投153表时,其他成本占的比重很大,该如何处理?
答: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作为其总产出。房地产企业在调查表中找不到对应指标的成本支出,先填列在“其他成本”中,但要求企业列出其他成本的相关细项。到编制投入产出表阶段,由统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总产出的计算口径,剔除不属于产出计算范围中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例如:土地购置费、拆迁补偿、对外支付的工程款等),使得中间投入和总产出的口径是匹配的。其他行业如有雷同的问题,也可依此原则统一处理。
二:批发和零售企业填报的投137表中有“包装费”,但是录入汇总程序中,没有要求录入批发和零售企业关于“包装费”的典调表,如何处理?
答:这次关于包装费的典调,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的。如果各地已有商业企业填报“包装费典调表”,可以保留相关的数据,在编制投入产出表时参考使用;如果没有填报商业企业填报“包装费典调表”,将来编表时可以参考工业调查的结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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